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而,在没有对应参考点的情况下,围绕规则 A 的文本论证同时适用于规则 B 这一事实显然不是偶然的。我对您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的类比感到不满,这不是根本问题,而是具体的方法论问题,因为您混淆了哪些术语可以被视为“相关”:《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第一条的“尊重”和《日内瓦公约》第一条的“尊重”,它们在功能上是等同的。名词是可比的(实际上,语义上相同)。人们甚至无法将前者的“承诺”与后者的“确保”进行比较。毕竟,第一条甚至强加了两者(“承诺尊重 [和] 确保尊重”)。因此,只有我们讨论第一条下“承诺尊重”的解释,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的思考才会富有成效——而我们并没有讨论。 相反在关于共同第一条中国家 间义务的辩论中,参考点是“确保尊重”。或者以问句形式提出:必须确保谁受到谁的尊重? 就此而言,当我说“它更像是此后提到的义务的标准时,我的意思可能变得更加清晰。 此外,我不认为我误解了单独声明中的引文 法国电话号码 甚至没有断章取义。我提到科艾曼斯法官,主要是为了说明他的观点,即国际法院的裁决缺乏足够的法律考虑,这一点您也承认。这里重要的是他的法律意见,而不是简短地(半句)提到他个人的抱负,即需要建立国家间义务。科艾曼斯本人也承认这条规则是否存在存在不确定性(顺便说一句,我并没有在我的博客文章中暗示其他东西)。我发现,曲解他的陈述,让他实际上暗示了后来的发展,而没有证据支持这一发展,这令人担忧。 充其量人们可以找到相反的 说法第 48 段“同样真实的是,通过 1977 年附加议定书的外交会议将共同第 1 条纳入了第一议定书。但会议从未处理过其对第三国的假定影响。” 我们应当看清科艾曼的立场的真实含义:对国际法院在围墙裁决中对 加纳电话号码列表 共同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