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说明为什么它没有义务提出初步建议,也没有说明欧洲法院是否已经根据Gnandi案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然而,尽管对同一案件进行了解释,它得出的结论却与欧洲法院完全不同。大审判庭不愿提出初步建议令人遗憾,因为它在过去几年中一直积极向欧洲法院提交初步建议,最近一次是在几周前。然而,它从未在移民或庇护案件中这样做过——到目前为止,只提交了经济性质的问题(税收和四大自由)。 移民保护的一些改进 尽管欧洲法院没有回答提交法院的实际问题,但 CD 案(C-257/22)在悬而未决期间仍然产生了积极影响。关于不驱回考虑,立法者修改了《外国人法》第 179(2) 条,并将“真实危险”一词(仅限于《公约》第 3 条)重新定义为“违反《公约》第 2 至 6 条的遣返”。
然而这只是一个半途而废
的解决方案。正如初步参考资料清楚地表明的那样,申请人处境的恶化有两个因素。仅对不驱回问题做出反应,而不对最初的 SCO 问题做出反应,是不够的。 根据欧洲法院的回应,长期以来在遣返决定首先作出的情况下同时进行遣返和 日本电话号码 庇护程序的行政惯例现在也必须改变。所有涉及申请国际保护的外国人的遣返程序都必须暂停,直到作出有关国际保护的决定为止。 与此同时,许多在国际保护程序之前完成的遣返程序可能仍在司法审查中。根据以往的惯例,法院不太可能无视欧洲法院的指示而支持 SAC 大审判庭的解释,尤其是因为如果欧洲人权法院或欧洲法院等法院对规则的解释不同,大审判庭并不要求遵守其判决。因此,不应出现优先权问题。因此,审查法院可能应该撤销遣返决定,尽管欧洲法院并未表示这种义务源自欧盟法律,例如拘留第三国国民的情况。
由于捷克共和国对行政事务实行
司法审查,法官通常受申请人的论点以及行政当局作出决定时现有的法律和事实情况的约束。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撤销遣返决定,他们仍必须明确提出对欧洲法院判决的回应。 如果内政部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SAC 可以尝试提交 伊朗电话号码列表 另一份初步参考,旨在解释其对此事的立场。然而,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已经在两轮信息请求中要求地区法院提供额外解释(参见欧洲法院判决第 27 段)。因此,欧洲法院可能已经意识到(非)可执行性论点,因此这种尝试不太可能成功。 错失良机?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的裁决仍然没有解决在遣返程序中使用 SCO 概念的问题。通过引用Gnandi做出的回应只会帮助那些申请国际保护的人。如果已经为来自 SCO 但没有申请国际保护的人启动遣返程序,捷克法官应该如何反应仍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