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混淆了捷克的归还程序 上个月,欧洲法院回应了布尔诺地区法院关于捷克所谓的遣返程序的初步审理。欧洲法院裁定,如果第三国国民申请国际保护且尚未就该申请作出一审决定,则该第三国国民不受遣返决定的约束。奇怪的是,欧洲法院由此回答了一个它实际上没有被问到的问题,同时与捷克最高行政法院(“SAC”)大法庭不久前做出的结论相矛盾。尽管欧洲法院的裁决将改善捷克在国际固有的一些问题,但它未能回答所提及的问题,错失了与提交法院在初步审理极为罕见的法律领域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的机会。 同时进行程序的问题 在捷克,遣返程序和国际保护程序分别根据第 326/1999 号法案(“外国人法”)和第 325/1999 号法案(“庇护法”)在不同的行政当局进行。
遣返程序涉及将第三国国民因非
法居留而驱逐出捷克。外国警察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向内政部上诉。司法审查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地区法院和 SAC。国际保护程序由内政部进行,围绕一个人是否是难民以及他们是否可以从某种形式的国际保护(例如庇护)中受益 象牙海岸电话号码 的问题展开。行政层面没有上诉。申请人必须直接进入司法审查。至关重要的是,两个程序同时启动是一种常见的做法。通常,当第三国国民申请国际保护时,外国警察会了解他们在捷克的逗留情况,并立即启动遣返程序,无论他们的庇护身份如何。但是,如果遣返决定先于国际保护决定,则遣返决定必须在国际保护决定作出之前执行。 问题在于,这种设置违背了遣返决定的逻辑,遣返决定应该是防止违反不驱回原则的最终“紧急刹车”。
如果遣返决定是在国际保护决
定之前做出的,那么这个紧急刹车就不起作用了。 问题和答案(其他问题) 地区法院正在审查阿尔及利亚国民 CD 先生遣返程序的合法性。在其初步参考的第一段中,它提到申请人申请了国际保护,一周后,外国警察启动了遣返程序。提交法院认为捷 意大利电话号码列表 克法律引入的两个限制条件存在问题:安全原籍国(“SCO”)概念的使用和不驱回原则的范围。 欧盟程序指令概念来为某些国家建立安全推定,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国际保护。国际保护申请人有举证责任,需证明 SCO 在其特定情况下不安全。在捷克,尽管遣返指令未使用该概念,但该概念也用于遣返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