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理解为国家间义务(第 154 段)。然而,通过试图类比国际法院的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将重点放在“承担”的通常含义上,这是没有切中要害的。它更像是此后提到的独立义务的衡量标准,与“[防止]义务的范围”无关(第 162 段)。 为了推导这种国家间义务,人们经常(例如,此处和此处)参考国际法院的尼加拉瓜案(特别是第 220 段)。然而,这并不正确,因为判决涉及美国自己的行为,特别是中情局向反政府武装提供手册(第 255 段)。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利用了刚果案(第 211 段和第 345(3) 段),该案仅涉及占领国在被占领土的义务(参见第 218 段)。从这些参考资料中推导出外部维度没有任何依据。
隔离墙咨询意见确实提到了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扩大了其范围,声称“每个《日内瓦第四公约》缔约国,无论是否是特定冲突的一方,都有义务确保遵守有关文书的要求”(第 158 段)。它还强调,所有各方都有义务“确保以色列遵守该公约 埃及电话号码 所体现的[国际人道法]”(第 159 段),因此同意 CA1 具有外部和积极层面的观点。 这种扩展可能更多地归因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该论述的评论的强烈影响(第 425 页),而不是真正的法律考虑。例如,科艾曼斯法官质疑其“作为实证法陈述的正确性”(第 46 段及以下)。当然,这也表明对普遍义务的严重误解:国际法院将其定义为国际社会具有“法律利益”的义务(第 33 段)。因此,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人道法》第项,所有国家都有权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援引责任,但它们表面上 没有义务这样做(第 695 页)。
当试图将后续国家实践确定
为解释 CA1 的手段时(根据 CIL,编纂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关键是要注意,敦促另一个国家遵守国际人道法不是出于法律以外的考虑,而是出于对法律义务的认识(第 690 页)。仅仅提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 芬兰电话号码列表 研究所依据的专业知识并不能免除这一断言的证实。毕竟,国家在“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第 41 页)。 安理会对段的解释仍然含糊不清(第 155-6 页)。但该决议的后续结果提供了证据,或者更准确地说,没有证据表明安理会确实没有谴责缔约国不鼓励遵守(上文)。此外,促进遵守国际人道法是一项政治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这似乎是欧盟在其相应准则中的理解(第 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