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社会中国家的平等、独立和尊严。这一原则也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款(国家主权平等)中。主权豁免则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重要的是,国家元首的豁免权直接来自国家本身。国家元首是国家的化身,因此,其官方行为应被视为国家行为。这一概念正是属事豁免和属人豁免的来源。与建立在行使职能管辖权基础上的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公法的豁免权直接来自国家的存在——同样,也来自国家主权本身。除了保护和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之外,豁免权——尽管有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还有助于保护国家元首的尊严。至关重要的是,主权国家的尊严再次受到保护,尽管是以中介形式进行的。4 )国际公法中没有迹象表明豁免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关系的顺利进行。
总结国际公法在豁免方面明确区
分了国家和非国家。因此,这两种情况很难“比较”。国际法并不要求无论国家是否存在都给予豁免。因此,鉴于《基本法》对国际法的承诺,认为有必要与《基本法》第 20 条第 1 款进行类比也并非定论。在这方面,有必要进一步阐述检察 纳米比亚电话号码 院“过度执行”豁免规则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根据国际公法被视为可以接受。 结论 从形式上看,检察官遵循了先前的判例,即巴勒斯坦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同时,停止对马哈茂德·阿巴斯调查的决定表明,在复杂的政治现实背景下,国际公法(关于豁免权)受到限制。
巴勒斯坦的地位在政治和法律
上都存在很大争议。然而,仅仅坚持“巴勒斯坦不是一个国家”已经不行了。在这种背景下,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法律上将一个“准国家”归为多少“国家”?这是否只是掩盖了处理巴勒斯坦问题的不一致之处?毕竟,外交部和检 挪威电话号码列表 察官都认为不给予巴勒斯坦自治区首脑同等国家豁免权是错误的。尽管巴勒斯坦尚未正式获得建国资格,但检察官办公室将巴勒斯坦领土视为“国际法主体”。然而,什么样的主体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尚不清楚。